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TA-113-地訴-274-20241025-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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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274號 原 告 謝秉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4,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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