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TA-113-地訴-274-20241206-3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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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27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謝秉舟 上列抗告人因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 3年11月14日113年度地訴字第27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 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