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爭議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TA-113-地訴-277-20241017-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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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277號 原 告 新北市私立永心居家長照機構 代 表 人 李嬋娟 訴訟代理人 楊岱樺律師 上列原告因契約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四千元,原告起訴時繳納二千元,應補繳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原告應敘明組織種類(獨資或合 夥),併同提出相關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