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TA-113-地訴-280-20241015-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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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280號 原 告 徐誌鴻 現於法務部○○○○○○○收容中 上列原告因所得稅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函轉書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四千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合法訴願程序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4條第1款規定,訴狀應 補正下列事項:1、記載「原告」徐誌鴻。2、補正適格且具當事人能力之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3、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日期、文號)。4、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