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TA-113-地訴-280-20241205-2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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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280號 原 告 徐誌鴻 上列原告因所得稅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4,000元。」、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是提起行政訴訟,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經定期間命其繳納而未繳納者,法院應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本院卷第23頁),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本院卷第3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可稽(本院卷第45至51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且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