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TA-113-地訴-286-20241204-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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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286號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原琬琪 郵件地址:臺北市○○路0段00巷00弄0 上列原告訴訟代理人因所得稅法事件,代理提起行政訴訟,核有 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於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3條、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58 條、第98條第2項、第105條規定,應補正下列事項: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㈡表明「原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㈢陳明訴訟種類、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㈣具體敘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日期文號)。㈤如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台財法字第11313924300號訴願決定,應補正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吳蓮英(局長)。 二、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50條、第51 條第3項規定提出委任書,並表明代理權之範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