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TA-113-地訴-287-20241028-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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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287號 原 告 和興鴻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清淇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 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 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規定,應 以書狀表明下列事項: 1、補正適格之被告及其代表人。 2、原告公司及代表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3、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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