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TA-113-地訴-289-20241018-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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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289號 原 告 大芒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家齊 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 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 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2條、第3條規定,應具狀補 正下列事項: 1.具體敘明訴訟種類、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日期、文號 )。 2.補正適格且具當事人能力之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3.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