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TA-113-地訴-290-20241029-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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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290號 原 告 謝秉舟 上列原告因陳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