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TA-113-地訴-297-20241011-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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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297號 原 告 陳勇臻 上列原告因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98條第2項、第104條之1、第 229條規定,起訴應具體表明請求給付之金額,並依下列徵收標 準補繳裁判費: 1.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即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應繳納裁判費二千元。2.其標的之金額逾50萬元、在150萬元以下者,屬地方行政法院(即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應繳納裁判費四千元。3.其標的之金額逾150萬元、或非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229條所定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事件者,屬高等行政法院(即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應繳納裁判費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