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TA-113-地訴-343-20241113-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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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43號 原 告 汪李惠珍即新北市私立兆元幼兒園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本件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原告已依規定繳納裁判費2,000元,嗣原告補正聲明不服訴訟標的內容而變更為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原告應依上開規定再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