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TA-113-地訴-356-20241114-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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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56號 原 告 莊益承 住花蓮縣○○市○○路00巷0號6樓之1 上列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台財法字第1131393509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 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四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 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本件應補正被告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李怡慧(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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