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TA-113-地訴-362-20241204-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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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62號 原 告 甲○○ 住新北市○○區○市○路0段00○0號6 上列原告因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5 月2日衛部法字第1120040359號、113年5月8日衛部法字第113316 044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 簡字第231號銷號改分113年度地訴字第362號),核有下列程式 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上開訴願決定合計裁處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元罰鍰,原告113 年11月12日行政訴訟書狀表明請求賠償5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逾50萬元、在15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但 書規定,屬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 元。原告已繳納二千元,應補繳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