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TA-113-地訴-365-20241127-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65號 原 告 張永宏 住○○市○○區○○路0巷00號5樓 上列原告因都市計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 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4條之1、第229條規定,應 表明不服範圍並補繳裁判費。徵收標準如下:(如有其他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情形,例如未經合法訴願程序即提起本件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㈠如僅對原處分關於罰鍰部分不服,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千元。㈡如對限期停止一切違規行為等管制性不利處分亦有不服,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訴訟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應徵收裁判費四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後段規定,經訴願程序者,並附 具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