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TA-113-地訴-375-20241129-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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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75號 原 告 簡春花 住○○市○○路00○0號 上列原告因都市計畫法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台內法字第113003757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 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4條之1、第229條規定,應補繳 裁判費,並以訴狀表明不服之範圍。裁判費徵收標準如下: 1.如對原處分關於罰鍰不服,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千元,以地方行政法院(即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2.如對停止違規使用並依規定改善處分亦有不服,屬地方行政法院(即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應繳納裁判費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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