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TA-113-地訴-393-20241223-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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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93號 原 告 范揚純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上列原告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 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98條第2項、第104條之1、第 229條規定,應補繳裁判費,並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 政處分或訴願決定日期文號)及不服之範圍。裁判費徵收標準如 下:(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縱使 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1.如僅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繳納裁判費二千元。2.如對原處分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亦有不服,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應繳納裁判費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