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TA-113-地訴-394-20250106-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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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94號 原 告 唐西文 住宜蘭縣○○鎮○○巷000巷0號 上列原告因房屋稅事件,不服宜蘭縣政府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 日府訴字第11301200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 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4條之1、第229條規定,關 於稅捐課徵、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應具體表明訴訟標的之金額(價額),依下列徵收標準補繳裁判費:1.其標的之金額(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應繳納裁判費二千元;其標的之價額逾50萬元、在150萬元以下者,應繳納裁判費四千元。均以地方行政法院(即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2.其標的之金額(價額)逾150萬元、或非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229條所定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事件者,屬高等行政法院(即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應繳納裁判費四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應補正被告:宜蘭縣政府 財政稅務局,代表人:盧天龍(局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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