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TA-113-地訴-40-20241205-3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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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40號 抗 告 人 華泰護膚美容(原名:華泰養生館) 代 表 人 高銀鍵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馮兆麟 訴訟代理人 廖珮珊 陳韋陵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28日1 13年度地訴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 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第27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10月28日113年度地訴字第40號裁定於113 年11月12日送達抗告人(本院卷第271頁),抗告期間末日為113年11月22日,惟抗告人於113年11月29日方向本院提起抗告,有抗告狀及本院收狀戳章可稽,顯已逾抗告期間,是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且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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