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TA-113-地訴-409-20250113-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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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409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江澍人 上列原告因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3 年11月7日府訴二字第113608510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四千元。原告於起訴時繳納二千元,尚應補繳二千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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