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PTA-113-地訴-412-20250110-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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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412號 原 告 洪錦坤 住○○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原告因檔案法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院臺 訴字第113501738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起訴程式上 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四千元。原告於起訴時繳納二千元,尚應補繳二千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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