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TA-113-地訴-55-20241230-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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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55號 原 告 晶鼎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榮顯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律師 陳一銘律師 高敬棠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環境部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4,000元,而原告前僅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 費2,00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唐一强 法 官 林宜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慈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