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PTA-113-地訴-60-20241021-2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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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60號 原 告 亨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仁亨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何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事件,原告不服被告 民國112年9月4日勞局納字第11201878891號裁處書、行政院113 年2月21日院臺訴字第1135003322號訴願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8月27日裁定 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繳納,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30日送達原告(本院卷第43頁),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91至107頁),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且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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