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TA-113-地訴-74-20241219-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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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74號 原 告 黃勇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4,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完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等情形,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宣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