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TA-113-巡交-152-20250227-2
字號
巡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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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巡交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羿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 月20日113年度巡交字第15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而依同法第263條之5之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 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