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TA-113-巡交-156-20241227-1

字號

巡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巡交字第156號 原 告 王馥琇 被 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代 表 人 張鶴瓊 訴訟代理人 邱紹傑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1 日113山警分交裁字第00782號裁決(下稱原處分),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處分撤銷。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言詞辯論的必要。因此,依行 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1日中午12時7分,在桃園市龜山區萬壽 路2段與自強南路口(下稱系爭路口),為警以有「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之違規,而於同年4月23日舉發。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元。原告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原告於行人號誌燈綠燈時步行於行人穿越道上穿越馬路,雖 後段稍有往左偏移,惟仍緊鄰行人穿越道方向直線行走。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原告行走路線為左斜前方,未行走行人穿越道,主觀上原告 有充裕時間可思考是否行走行人穿越道,且當時行人穿越道上無任何人、車禍其他障礙物阻礙原告行走行人穿越道。另依據事故現場照片及員警繪製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綜合判斷,原告遭撞擊的位置距離行人穿越道約10公尺,足見原告偏離行人穿越道不會再走回行人穿越道。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行人於設有行人穿越道之路口穿越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下稱道安規則)第134條第1款規定,行人穿越道路,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另有關行人行走於行人穿越道兩側,並無規定容許之距離範圍,行人是否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之認定,建議視現場道路路型、車流及人流狀態,並參考當地道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鑑定單位相關看法,就個案事實認定為宜。另有關汽車通過有行人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以外之兩側時,該汽車駕駛人應否禮讓該行人優先通行一節,依據道安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爰行人行走在各類行人穿越道線鄰近兩側,汽車駕駛人仍應暫停行駛讓行人通行,有交通部110年3月30日交路字第1090037825號函(本院卷第147頁)附卷可參。上開函釋核屬道路交通主管機關基於主管權責,就法令執行層面所為之解釋,與法律之本旨並無違誤,亦未抵觸母法,依法得予以援用。  ㈡經查,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影片,勘驗結果如下:   ⒈檔案名稱:(租11002)萬壽路二段與自強南路口-5.自強南 路與萬壽路二段(全)-00000000-000000.mp4_00000000_011102    ⑴12:05:38:影片開始。影片為十字路口,畫面右方有一 行人穿越道,該行人穿越道靠近畫面上方處有一位手拿 綠色衣物行人(下稱系爭行人)停等。    ⑵12:06:04:畫面右側系爭行人(白色鞋子)開始往畫面 下方行走,行走在行人穿越道右側區域。    ⑶12:06:10:系爭行人走到約道路中央位置,位在行人穿 越道右側邊緣。此時畫面中央有一白色貨車(下稱系爭 貨車)自畫面上方往下行駛進入路口,略偏駛欲左轉。    ⑷12:06:11至12:06:12:系爭貨車自路口中央行近畫面右 側行人穿越道前。而自圖1至圖2 可見系爭行人逐漸往 畫面右方行走,位於行人穿越道邊緣的右側,圖3系爭 行人遭電線桿及告示牌遮蔽,圖4至圖5系爭行人上半身 遭告示牌遮蔽,僅可見系爭行人之綠色衣物下擺及白色 鞋子逐漸往畫面右方移動。    ⑸12:06:14:系爭貨車穿越右側行人穿越道。    ⑹12:06:21:影片結束。   ⒉檔案名稱:000000 (0)    ⑴12:00:00:影片開始。畫面中央有一橫向行人穿越道。    ⑵12:06:05:系爭行人自行人穿越道右側端走上行人穿越 道。行人穿越道左側區域畫面被路口停等之大車阻擋。    ⑶12:06:10:系爭貨車自畫面右方往左行駛進入路口。此 時系爭行人約走到道路中央處,位置在行人穿越道標線 下側邊緣。    ⑷12:06:13:系爭貨車進入行人穿越道區域,系爭行人已 被畫面左方大車阻擋看不到。    ⑸12:06:16:系爭貨車被大車阻擋僅車頂隱約可見,此時 系爭貨車有明顯停頓。    ⑹12:07:06:大車駛離,系爭貨車停止在畫面左方。    ⑺12:10:20:影片結束。 有勘驗筆錄及採證影片截圖(本院卷第154至156頁、第129至136頁)在卷可稽。依上開勘驗結果及採證影片截圖,可徵當時原告一開始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之右側區域,嗣系爭貨車進入路口開始左轉,原告仍行走在行人穿越道邊緣,系爭貨車進入行人穿越道前,原告則略有偏離行人穿越道之情形等情。準此,當時原告一開始係行走在行人穿越道區域,嗣系爭貨車行駛至行人穿越道前,原告雖稍微偏離行人穿越道,然無法以此即認原告有穿越車道之意圖。又原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當時不記得被撞的過程,有印象時已經躺在醫院,亦不記得是否發現系爭貨車等語(本院卷第158頁),則不能排除原告係因系爭貨車逼近之故,為躲避系爭貨車而偏離行人穿越道。至被告雖稱原告遭撞擊的位置距離行人穿越道約10公尺,足見原告偏離行人穿越道不會再走回云云,然觀諸上開勘驗結果及採證影片截圖,原告僅稍微偏離行人穿越道,在短時間內應不可能偏離至10公尺,應認係遭到系爭貨車撞擊之故。是以,本件原告行走於行人穿越道時,雖有略為偏離行人穿越道之情形,然原告係遭到未禮讓行人之系爭貨車撞擊,實難認原告已超過行走於行人穿越道容許之距離範圍,而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之違規行為,從而被告以原處分裁罰原告,於法有違。㈢被告依道交條例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作成原處分,有所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㈣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被告負擔。因原告已預納第 一審裁判費,爰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七、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附錄應適用法令: 一、道交條例第7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新臺幣5百元罰鍰:…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二、道安規則第103條第2項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 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第133條第1項規定:「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於行人優先區行走時,可於道路全寬通行。」第134條第1款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但行人行走於行人優先區不在此限。」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