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TA-113-巡交-171-20250205-2
字號
巡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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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巡交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玉美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113年12月27日113年度巡 交字第17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予補繳。 二、上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記載被上訴人為「桃園市 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為「張丞邦」,應予補正。 三、上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第1條規定由上訴人蔡玉美簽 名或蓋章,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