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06-20

案號

TPTA-113-巡交-59-20240620-2

字號

巡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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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巡交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周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金榮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 年5月20日本院113年度巡交字第5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 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磨佳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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