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TA-113-巡交-72-20241023-2
字號
巡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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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巡交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明月 兼 訴訟代理人 周世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 事件,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113年度巡交字第72號行政訴 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行政訴訟法第58條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之。另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 二、查本件上訴人雖就113年9月30日本院113年度巡交字第72號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見上訴人王明月之簽名或蓋章,且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於法不合,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玟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