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TA-113-監救-1-20241022-3
字號
監救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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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監救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王學宇 相 對 人 代 表 人 楊方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監救字 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 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監救字第1號裁定提 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本院卷第65頁),而抗告人未依限繳納,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本院卷第77頁)、查詢單(本院卷第73頁)、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卷第75頁)等存卷足憑。從而,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林常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