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釋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TA-113-監簡-20-20250306-2
字號
監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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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雷凱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 代 表 人 周輝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間聲請假釋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20號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之裁判費新臺幣1,5 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間聲請假釋事件,對 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20號判決提起上訴。按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原本應徵收上訴審之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同法第136條「第111條第1項、第113條、第114條之規定,於第134條之訴訟準用之。」本件係屬監獄行刑法第134條聲請假釋案件,是依上揭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本件上訴審之裁判費為1,500元。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之裁判費1,50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唐一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達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