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PTA-113-監簡-3-20241024-2

字號

監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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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3號 原 告 尤榮福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鄭銘謙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銘謙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之被告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 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鄭銘謙現為被告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鄭銘 謙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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