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釋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TA-113-監簡-39-20250321-2

字號

監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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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啟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撤銷假釋事件,對於本院中華 民國114年2月14日113年度監簡字第39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 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 1項等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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