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釋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TA-113-監簡-45-20241126-2

字號

監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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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45號 原 告 杜國安 上列原告因撤銷假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 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應 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起訴訟之人,稱為「原告」,應補正「原告」:杜國安。 二、補正被告:法務部矯正署,代表人:周輝煌(署長)。 三、表明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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