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釋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TA-113-監簡-6-20241126-3
字號
監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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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簡奇男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64條規定:「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 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再按行政訴訟法第98之4條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監獄行刑法第136條規定:「……第114條之規定,於第134條之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亦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0月21日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依據上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唐一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達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