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TA-113-監簡-62-20241007-1

字號

監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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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62號 原 告 王志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狀載不服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11 日113年申字第11號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函 送書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 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24條第1款規定,訴狀應 具體表明下列應記載事項:㈠記載「原告」:王志豪。㈡應補正適格之被告:法務部○○○○○○○、代表人:楊方彥。㈢附具申訴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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