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釋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TA-113-監簡-68-20241011-1

字號

監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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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68號 原 告 蔡健宗 現於法務部○○○○○○○○收容中 上列原告因撤銷假釋事件,不服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113年7月 22日法矯署復字第11301010260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 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 、第134條、第136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24條第1款規定,應以訴 狀具體表明下列應記載事項:㈠記載「原告」蔡健宗。㈡應補正適格之被告:法務部矯正署,代表人:周輝煌。㈢應表明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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