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釋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TA-113-監簡-7-20241125-3

字號

監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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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錫長 上列抗告人因撤銷假釋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1 13年度監簡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監 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郭 嘉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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