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TA-113-監簡-78-20241118-1

字號

監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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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78號 原 告 李柏潁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洪維偲律師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113年 10月7日113年申字第20號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宜蘭 地方檢察署轉送法務部○○○○○○○函送書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 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 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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