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釋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TA-113-監簡-79-20241126-1

字號

監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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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79號 原 告 葉敏苓 現於法務部○○○○○○○○○○ 上列原告因撤銷假釋事件,提出聲請異議狀(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函轉書狀於本院),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 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 、第134條、第136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復審程序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規定,訴狀應具體表明下列 應記載事項:⒈記載「原告」葉敏苓。⒉補正適格之被告及其代表人。⒊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及復審決定日期文號),並附具原處分書、復審決定書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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