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TA-113-監簡-83-20241209-1

字號

監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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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83號 原 告 顏素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假釋事件,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113年9月27 日113年花監申字第16號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花蓮地 方法院函送書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 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第1 34條第1項、第136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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