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釋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TA-113-監簡-85-20241129-1

字號

監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85號 原 告 高翠蓮 住○○市○鎮區○○路000巷0號(現於 上列原告因撤銷假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 、第134條第1項、第136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05條規定,訴狀應 具體表明下列應記載事項:㈠記載「原告」:高翠蓮。㈡補正被告:法務部矯正署,代表人:周輝煌(署長)。㈢表明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㈣訴狀首頁記載「案號:113年度法矯署字第11303014600號」,惟檢附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復字第11301056000號」復審決定書,狀證不符。原告應補正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復審決定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