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TA-113-監簡-87-20241230-1

字號

監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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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87號 原 告 胡連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狀載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1 13年12月11日113年申字第22號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上訴狀,核 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1條、114 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57條、第105條規定,訴狀應具體 表明下列應記載事項:㈠補正被告及其代表人。㈡表明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㈢陳明事實、理由及證據。㈣經申訴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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