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TA-113-監簡-89-20250113-1
字號
監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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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89號 原 告 陳榮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提出陳情狀,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11 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57條、第105條規定,訴狀應具體 表明下列應記載事項:㈠記載「原告」:陳榮達。㈡補正適格之被告及其代表人。㈢表明訴訟種類、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㈣經申訴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