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釋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TA-113-監簡-90-20250321-3

字號

監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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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9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王進華 上列抗告人因撤銷假釋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11 3年度監簡字第9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監 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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