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TA-113-稅簡-52-20241016-1
字號
稅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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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52號 原 告 聯締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翟生森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趙台安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3 年5月16日台財法字第11313916610號(案號:第11300178號)訴 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次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訴願法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第77條第2款亦規定甚明,準此,提起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若逾越法定期間者,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又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應經訴願程序,如因訴願逾期而未經合法之訴願程序者,即不符須經合法訴願之前置要件,其起訴即為不合法,且不能補正,行政法院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次按「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送達 ,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項、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10月12日北普法字第1121032 905號復查決定(下稱原處分),提起訴願,而原處分已於112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復查申請書所載之營業所,由原告所設營業所所在地之遠雄自由貿易港區及受雇人蔡玉芬蓋章收受,並轉交原告之接收郵件人員陳惠卿蓋章簽收,此有復查申請書影本、原處分送達證書及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公司信件收發登記表影本附卷可稽(見原處分卷1第15頁、訴願卷第2冊第25、29頁)。則原告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送達翌日即112年10月18日起算30日,又原告設址於桃園市,依訴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3日,核計其提起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係自112年10月17日起算至112年11月19日(星期日)屆滿,因該末日非上班日,應順延至次一上班日112年11月20日為期限屆滿日。然原告遲至113年2月5日始提起訴願,此有訴願書上被告所蓋收件章可憑(見訴願卷第2冊第3頁)。是以,原告提起訴願顯已逾法定救濟期間,其訴願自非適法,訴願決定因而為訴願不受理,自無不合。準此,原告未經合法訴願,即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即屬不備起訴要件而不合法,且不能補正,應予駁回。 四、另原告主張其得依訴願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訴請法院撤銷原 處分云云。惟查,觀之訴願法第80條第1項係規定:「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此規定係基於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如任其存在,顯與依法行政原則有違之意旨,就已具形式確定力之行政處分,方令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據以依職權為撤銷或變更,此乃訴願法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行使之規定,尚難執此據為行政法院受理未經合法提起訴願之撤銷訴訟,應援引該規定,從實體上予以審理,亦不得因此而謂已逾期提起之訴願得因此成為合法(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220號、第2244號裁定參照)。況訴願決定 書已載明「(三)另核本件並無訴願法第80條第1項前段所稱原行政處分有顯屬違法或不當情事,訴願人請求撤銷原處分等,亦不可採,併予指明。」有訴願決定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頁),可知訴願機關亦未認原處分有何違法或不當,故而未依職權撤銷。是原告所執訴願法第80條第1項規定,並無從解免本件撤銷訴訟有未經合法訴願程序之訴不合法問題,其上開主張,並非可採。又本件原告之訴既不合法,應予駁回,已如前述,其實體上之主張及陳述,自無庸審酌,附此敘明。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陳宣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