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稅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TA-113-稅簡-56-20241217-2
字號
稅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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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56號 原 告 盧德誌 上列原告因牌照稅事件,提出告訴狀(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送 訴狀於本院),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合法訴願程序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以書狀補正事項如 下:1.記載「原告」盧德誌。2.陳明訴訟種類、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3.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日期文號),並附具原處分書、決定書影本。4.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黃育民(處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宣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