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TA-113-稅簡-62-20241016-1
字號
稅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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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62號 原 告 葉濬承 上列原告因所得稅法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台 財法字第1131392087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 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二千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訴願逾期, 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