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PTA-113-稅簡-80-20241021-1
字號
稅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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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80號 原 告 范姜陳澄妹 上列原告因房屋稅事件,提起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13年8月29日113年度訴字第1827號民事裁定移送審理,核有 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駁回該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提出書狀補正下列 事項:⒈不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13年度署聲議字第44號聲明異議決定,應補正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代表人:丁俊成(分署長)。⒉經訴願(或相當之聲明異議)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影本。 二、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應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之資格, 依同法第50條、第51條第3項規定提出委任書,並表明代理權之限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