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稅捐事務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PTA-113-稅簡-98-20250211-1

字號

稅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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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98號 原 告 董維雄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原告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 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以訴狀補正下列事 項: ㈠、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訴訟種類。如欲 提起為確認訴訟,則請敘明確認訴訟對象為何、是否符合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原則。 ㈡、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訴願決定字號等),並附具 原處分書及決定書影本。是否為原告前檢附之新北市政府民國113年4月15日訴願決定書(案號:0000000000號),及該訴願決定所提及之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12年12月28日新北稅中三字第1125236990號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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