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路法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TA-113-簡-129-20250121-2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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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129號 原 告 黃惠真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 代 表 人 陳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公路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 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以112年度簡字第100號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2千元,經本院民國113年8月21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日送達原告;而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13年12月2日113年度地救字第21號裁定駁回,並於113年12月30日確定,有各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案件查詢明細等附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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